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止管理办法》,其目的是防止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点起飞舞而污染环境的防治和产生、储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意味着,我国对环保的决心,同时也给企业发出一个信号,撕碎机也要达到环保要求,顺应市场的发展才能有立足之地。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九条规定了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检测,第十一条指出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明确了处理电子废弃物活动单位的具体职责和要求,使得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